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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的正义题目是女性主义正义论与主流正义论的主要区别所在。家庭是否属于正义领域,直接涉及对正义情况的明确,也涉及正义原则的应用领域。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学与政治哲学险些无一破例地把家庭扫除在正义领域之外,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虽然在肯定水平上认可家庭是正义制度结构的“某种情势”(只管他的这一看法并不彻底);桑德尔则明确否认家庭具有正义情况的特性。女性主义从女性特有的态度和视角出发,阐发传统与当今正义论中性别意识的缺失,并论证家庭应该是社会基本制度的一部门,正义作为家庭的基本美德不光是必须的,而且能得到公正的证明。 一、家庭是否具有正义情况的特性 自亚里士多德从理论上明确区分“大众领域”与“私人领域”以来,西方政治学与政治哲学不停把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紧张情势,并把正义作为不适合家庭领域的大众美德。持这一主张的传统正义理论家都坚持一个紧张的理由,即家庭不是正义的情况,换言之,家庭不具有正义情况的特性。女性主义要否认具有父权制传统的家庭正义观,必须首先视察传统与今世的正义理论。 古典自由主义传统中,卢梭和洛克的家庭正义观具有典型的自由主义特性。在卢梭看来,治理家庭差异于管理一个国家,管理者不必对被管理者作出举动的公正性证明,也不须要用正义原则来调治家庭举动:“家庭”差异于“社会”,它因此爱为基础的;家庭管理与政府管理也差异,家庭中的父亲“为了准确地举措……只能和自己的心田探讨”。(注: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translated from Jean-Jacques Rousseau,Oeuvres Completes(Paris:Pleiade),vol.3,pp.241-242.)他以为,女人在家庭内是被统治者,更没有权利参与政治领域和大众活动。在政治领域中,丈夫是家庭优点的代表,妻子的权利由丈夫署理行使。家庭的美德不应该是正义,而是爱。 休谟的看法和卢梭非常类似。他以为,家庭不属于正义的领域,正义原则不适宜应用于家庭。他在论及正义的情况时,以为家庭是一种“扩大的爱”的形态,每一个男子“对自己的体贴不会比对别人或搭档的体贴更多”,因此,在家庭中正义无法发挥自己的作用,由于基础没有这个须要。家庭这种“扩大的爱”的情形,与正义没有一定关连。在他看来,“在已婚的两小我私家之间举行财产分配,都是令人渺茫而疑心的……由执法维系的情绪通常是云云的猛烈,以至于可以破除全部的分配……”(注:David Hume,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ed.L.A.Selby-Bigge from the 1777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493-496.)这与卢梭的看法如出一辙,两人都以为家庭内的爱与配合优点使得正义原则不再与家庭相干。正义只适当于大众的社会领域,而不适当于家庭。 直至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现,自由主义传统中扫除家庭的传统受到寻衅。罗尔斯在其正义论的最初假设中,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种情势。他提出“竞争经济、生产资料的小我私家全部、一夫一妻制家庭即是主要的社会制度的实例。”(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88年版,第122页。)在罗尔斯看来,家庭是形成正义感的紧张条件,是学习正义的第一学校。正是为了餍足这一须要,他在叙述正义品行的生长历程时,“假定一个构造的良好的社会基本结构某种情势的家庭,因而,孩子们一开始就处于他们怙恃的正当权威下。”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宛如应该是正义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家庭。罗尔斯以为正义不光是家庭的紧张美德之一,而且具有优先的品行价钱。但另一方面,罗尔斯在叙述正义原则具体运用于社会制度时,即纰漏了家庭领域的正义要求,尤其当他叙述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分配原则时,他把家庭扫除在正义领域之外,“公平时机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验,至少在家庭存在的情况下是这样。”(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88年版,第69页。)分配的“差异原则”也只适用于“参与社会”的人的优点分配,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优点关连,这一原则不起作用。因此,从这一视角看,家庭又不是大众领域的组成部门,不属于正义的情况。 桑德尔则对罗尔斯的双重态度很不得意,他以为罗尔斯假设家庭是社会基本制度的“某种情势”是一种误导,家庭素质上不具有正义情况的特性。正义,只有当优点出现纷歧致、财产分配不公或可供分配的资源不够时才发挥作用。而家庭作为亲昵关连的团体,由爱和配合优点讨论在一起,它以更高尚的美德为特性,正义不得看成为家庭的美德。他不赞同罗尔斯把正义作为家庭的美德,更不以为具有优先价钱,(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pp.30-35.)因此,他在休谟家庭观的基础上,开心纠正罗尔斯的看法。正义美德不适用于每一个生存领域,在某些紧张的社会领域中,正义乃至是一种不适当的美德,家庭即是这样的领域。它不须要正义,也不应该成为正义原则运用的领域。凭据罗尔斯假设,人类社会的特性是由某种“正义的情况”所决定的。这种正义的情况包罗:首先,资源的中等匮乏;其次,当人们在具有类似或富足的优点和须要时,他们也会有差异的目的和意图,而且……对有用的自然和社会资源提出辩说的要求。”(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书社1988年版,第122页。)桑德尔则以为,凭据这一界定,真相上,许多社会团体并不是受正义情况主导的,因此罗尔斯的论证站不住脚。这些团体的特性“或多或少地明确划定了配合的同等性和配合的目的”,家庭“大概就代表了一个极度的例子”。(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pp.31.)他以为,这样的社会团结体,至少从两个方面扫除了罗尔斯关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和基本价钱的论断。首先,他同意休谟的看法,这样亲昵而稳固的团结体……参与者的价钱和目的足以亲昵和谐同等,以至于正义只
能在相对小的水平上通行。(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pp.30-32.)其次,在这种团结体中,不光正义不是通行的美德,而且,要是它们开始与正义原则和谐同等地发挥作用的话,也决不会导致团体的品行生长,反而会失去某些“更高尚的美德和更受人接待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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