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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调查性报告探析




 电视作为人类大众传播史上成长最快的媒体,每一天都在诞生更新形式的节目,每时每刻都在演绎更加五花八门的表现方法,从而将任何对它所作的深入思考和理论研究都远远抛在后面。就拿我国电视新闻来说,1976年打倒“四人帮”之后短短十几年中飞速发展,90年代初的中国电视新闻报道已经呈现出信息向荣的景象。1993年中央电视台又一次新闻节目改版,5月1日《东方时空》开播,早间新闻节目为之面目一新,其中的小栏目《焦点时刻》成为继《观察与思考》之后又一个关注社会热点的电视新闻节目。1994年4月《焦点访谈》开播,1996年5月《新闻调查》开播。这些节目在以其关注社会,关注平凡人的生活而备受欢迎的同时,一种新的电视新闻节目样式也在中国电视新闻界迅速成长,它就是电视新闻中的“调查性报道”。中国的第一个电视新闻调查性报道何时出现,这恐怕还没有定论,但关于调查性报道的规律的探析早就已经开始,新闻工作者们目前仍在热烈的争论:“什么才是真正的调查性报道?”这种争论今天还在《新闻调查》的办公室里进行着……(1)调查性报道界说调查性报道首先出现在报纸上。1972年,《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报道了“水门事件”的内幕,这一轰动全美,最终导致了尼克松引咎辞职的新闻报道,不仅使两位记者一举成名,也使得这种“调查性报道”在美国新闻界风行起来。1974年获普利策新闻奖的6项报道中,这类调查性报道就占了4项(2)。在澳大利亚,调查性报道同样处于绝顶重要的地位,在新闻界最高奖“沃克莱新闻奖”(TheWalkleyAwards)一年一度的评奖中,最佳新闻奖的90%授予了调查性报道(3)。那么调查性报道是如何界定的呢?单就调查性报道进行界定,就会面临一个问题,每一个合格的记者对报道中所需要的事实都必须进行调查,那么还有必要单独定义调查性报道吗?正基于此,各国新闻工作者对调查性报道与记者日常调查采访的一般新闻作了严格区分,中外新闻工作者们所研究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一、西方新闻界对调查性不到的界定“调查报道是对某人或某集团力图保密的问题的报道”,“报道的事实必须是你自己挖掘出来的”——《新闻日报》记者,鲍伯·格林(Bob Green)(4)罗伯特·格瑞斯(RobertW·Greeace)认为调查性报道“一般是报道某些人或某些组织企图掩盖的新闻”。他强调,在调查性报道中,调查和收集材料必须是记者的原创行为,而不是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组织的调查行为。选题和采访必须由新闻媒体独立进行。调查性报道面对的是一个重要事实,对这个事实,某些人某些组织力图使其保密(5)。“调查性报道”指的是一种更为详尽、更带有分析性、更要花费时间的报道,因而它有别于日常的大多数报道”,“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被隐藏起来的情况:其题材相当广泛,广泛到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密苏里新闻学院《新闻写作教程》编写组的意见(6)。仔细分析可以发现,以上3种是西方新闻界比较典型的定义。对于大多数新闻报道来说,几种定义均在某种程度上显得过于严格了。比如格林的定义中含有的两个要素:1.有人力度保密信息,2.报道事实必须是自己挖掘出来的,实际上的有些调查性报到不一定有人力图使其保密。比如《60分钟.不可能的事实》(ImpossibleTruth)中,一位妻子和她的情人被控告谋杀了她的丈夫。整个案件是围绕医学鉴定展开的,他们有罪与否取决于法医的鉴定能否被陪审团接受。整个案件中没有人力图保密,倒是处处有人在说明真相。还有,应该说好的调查性报道是由丰富的事实构成的,这些事实中有些很可能已经受到大众传播媒体的关注而众所周知,但如果记者挖掘到了内幕或有独特的发现就仍有报道的价值,所以不应该苛刻地要求所有的事实都是自己挖掘出来的。格瑞斯的定义是受到广泛支持的,定义中提出了这样几个要素:其一,他必须是媒体的独立、原创之作,而不是新闻媒体报道的他人行为;其二,它的题材是重要的、公众所关心的;其三,一些人或一些组织企图掩盖真相。原创性应该如何界定?格瑞斯没有详细说明,实际上,大部分的调查性报道的题材都不是媒体独家发现的,而调查本身无一例外的却是媒体独立发起的。包括“水门事件”的报道,窃听事件是警方首先发现的,而调查却是《华盛顿邮报》“原创性”发起的;独立到何种程度?完全由媒体独立进行的调查也是很难进行的,比如对贪污受贿等案件的报道,没有警方的配合,新闻调查是很难深入的。看来即使已经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国外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界定仍需进一步诠释。不过同时也应该承认,以上几种定义已经很锐利地触及到了调查性报道的某些本质。综上所述,可以如下总结国外新闻界对调查性报道的概念界定:调查性报道以暴露或揭丑为核心;以大众所关心的社会的腐败现象、犯罪、内幕新闻以及被某些人企图掩盖的事实为主要目标;它是媒体相对自发、独立地进行的调查采访,并有所发现;它的新闻采制时间与报道所需的篇幅、时长都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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