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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的审盛意识形态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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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等艺术领域。某一意识归属于某一领域,以某一情势体现,并不具有自然正当性。在人类所故意识类型中,情绪、想象、理想等作为不稳固的因素,在特定情况下都大概突现成为主导因素。此时,该种意识的最佳体现情势即是文学艺术。换言之,文学艺术的特别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审盛意识的存在领域和体现情势,也可以成为实用意识诸种类的体现情势,还可以成为实用意识之下的小我私家潜意识和社会团体偶然识的泄导渠道和情势。 意识形态指的是存在于肯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由包罗审盛意识在内的种种社会心识情势和意识因素组成的、表如今种种意识领域中的社会心识的团体面目和样态。按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心识的原理,肯定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性子一定决定着该社会形态中存在于种种具体社会心识情势中社会心识的性子。因此,具体的社会心识无论归属于什么领域和分工情势,其社会性子都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和支配,从而孕育发生社会心识在社会性子上的差异和分别,各自形成特定的样态、面目。另一方面,不管何种意识情势、何种意识因素只要孕育发生并存在于某种社会形态之中,就有大概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显露或隐曲地体现出该种社会形态的社会性子。同时,它们会以体现社会统一性子为磁石,聚合成一个统一的、团体的意识样态。我们把这个体现肯定社会形态性子的统一的、意识样态叫做“意识形态”。 文学不是一种审盛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体现的不是意识的实体自身,而是意识的性子、样态,它不是由种种具体意识自身组成的,而是由种种具体意识的社会性子组成的。它要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存在载体,却不以具体的意识、观念为自身实体的组成要素。具体说来,从社会结构分别看,每一具体的意识即可以从水平条理上归属于社会生理或社会心识情势;也可以从分工情势上归属于政治、执法、品行、宗教、哲学、艺术。从社会性子上分别,每一意识都只能现实地、具体地存在于特定社会中,该社会的特定经济形态决定着该意识同该社会全部其它意识因素一起,组成了具有特定性子的意识形态(注:参见李志宏《文学与意识形态关连讨论综述》,见吴光正《文学基本理论题目论稿》,吉林美术出书社,1996年1月,第31页。)。 文学既有肯定的意识形态性,也具有对现存意识形态的逾越性。我们说意识形态作为某一社会心识的团体样态,普遍社会心识体系的全部层面的所故意识都是它的体现者。然而社会心识宛如天下上其他事物一样,内部存在着肯定与否认、连结与冒犯等对立因素。社会心识也恰正是在两种因素的对立统一活动中生长厘革的。具体说来实用意识与审盛意识即是一对对立因素。处于意识结构现实层面的实用意识维护现实的品格要求它驻足于现实、生存现实,并对不切合的其它意识内容、意识因素举行管制和克制。处于意识结构逾越层面的审盛意识其逾越品格要求它否认现实、指向理想。这样看来,实用意识(特别是范例意识)是一种专注于“在场的工具”的意识,也是与现有的意识形态连结统一性的意识。但作为对立项的审盛意识却不是云云,一方面它要违背本性被迫成为肯定意识形态的体现者,一方面又是它体现的意识形态的否认和批驳者。由于它的逾越品格要求它不细致“在场的事物”,它要突破烦闷的现实束缚,去探寻体现天下背后的真实存在……“不在场的工具”。 综而述之,审盛意识作为独立的意识类型不外是肯定社会心识形态的体现者,不能单独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文学与意识形态差异质,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一种审盛意识形态”的说法不能建立。当我们说文学具有肯定的意识形态性时,其审美因素已经内在地包罗其中了。意识形态性的现实实用特性和审美的非功利、逾越及自由性特性使两者具有自然的相斥性,它们不行能融汇成为一个实存事物。所谓“审盛意识形态”之说,不外是人为捏造和神化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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